出票商業承兌彙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承兌彙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彙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彙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簽發商業承兌彙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商業承兌彙票"的字樣;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額;四付款人名稱;五收款人名稱;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商業承兌彙票無效。商業承兌彙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商業承兌彙票"字樣是彙票文句。在實務中,它被印刷在彙票的正面上方,無需出票人另行記載。無條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實務中,它也是印刷好的,通常以"本彙票于到期日付款"、"本彙票請予以承兌于到期日付款"等類似文句來表示,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确定的金額要求彙票上記載的出票金額必須确定,并且隻能以金錢為标的,彙票的出票金額必須按《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書寫。出票金額大寫必須與小寫金額一緻,兩者不一緻的,票據無效。出票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商業承兌彙票無效。付款人是彙票出票人在彙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彙票金額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
在承兌之前的票據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後的票據付款人為承兌人。收款人是彙票上記載的受領彙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商業承兌彙票無效。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商業承兌彙票無效。
出票人在彙票上注明"不得轉讓"的彙票喪失流通性,其後手不得再轉讓。商業承兌彙票加蓋出票人簽章,簽章必須清楚。出票人将簽發好的商業承兌彙票交給收款人後,出票行為即告完成。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彙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彙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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