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維護交易秩序,兼顧轉讓雙方的利益出發,《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對合同轉讓的範圍作了限制。即規定了三種情況下禁止轉讓:
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比如根據個人信譽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債權人的行為為内容的權利;合同權利的設定是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為義務;單獨轉讓合同債權中的從權利。
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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