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标志、标線标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标志、标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裡,公路為每小時40公裡;
2、同方向隻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裡,公路為每小時70公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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