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于被就羁押的嫌疑人是壞事,因為這意味着開庭的時間的延長,或者說此人在看守所的時間要長,而看守所和監獄有不同。對于案件本身來說,确實有退補後案件結束的情況,但是比例是比較小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