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不得提出離婚請求。
(2)女方在上述時間内,提出離婚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3)男方在上述時間内的離婚請求隻有在特殊情況下提出,并經人民法院确認有必要時,才可以受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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