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學校保護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投訴方法:
1、将被打情況首先向學校校長反映。
2、如果學校校長對于此事不予處理或者袒護打人的老師,向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反映,期間要做好教師打學生的證據的收集。
3、如果因舉報教師體罰學生而被學校或教育部門打擊報複,或者因舉報後仍然存在老師過度體罰學生的情況,可由被打學生家長以監護人身份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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