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财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書面答複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将财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财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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