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産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因為無形資産所具有的價值的權利 或特權總會終結或消失,但這種權利或特權也不會一現而失,總會持續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内,其價值應逐步地轉移到受益期内的産品價值中去。 因此,無形資産的成本應在其有效期限内攤銷。無形資産也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因此對無形資産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 預計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攤銷,計人損益。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産應當 攤銷,對使用壽命不确定的無形資産不予攤銷。無形資産攤銷是将無形資 産的人賬價值在其使用壽命确定的年限内分期攤入費用的過程。無形資産 攤銷除涉及無形資産成本外,還要涉及攤銷開始月份、攤銷方法、攤銷年 限等因素。
無形資産的攤銷年限一經确定,就不得随便更改,根據現行制度,無 形資産攤銷期限的确認原則為 法律和合同以及企業申請書分别規定有法 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規定的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确 定;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而企業合同或者合同申請書中有規定受益年 限的,按規定的受益年限确定;法律或合同以及企業申請書均示規定存放 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規定。
無形資産的攤銷是通過累計攤銷賬戶進行的,該賬戶是無形資産 的抵減賬戶,屬于資産類賬戶,貸方登記按月攤銷無形資産的數額;借方 登記減少無形資産的已攤銷數額;餘額在貨方,表示企業現有無形資産的 累計攤銷額。無形資産一般采用分期等額攤銷法,不像固定資産那樣,有年限使用 法,雙倍餘額遞減法等多種折舊方法;無形資産的攤銷直接沖減無形資産 科目,無需像固定資産那樣另設累計折舊備抵賬戶。
無形資産應當自 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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