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工傷認定申請時效過期了!
原創作者: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陳劍峰律師
導緻工傷認定申請時效過期的原因和理由或許很多,但有一種工傷認定申請時效過期了在實踐之中可能會經常遇到,這種也是死者家屬一方本來不應當出現的情形。
我來講實踐之中一個工亡案工傷認定申請時效過期的例子:
死者系2020年1月9日涉嫌工亡死亡。死者家屬經過與公司協商隻得到人道主義賠償款5萬元。火化後,家屬便委托一名律師代理這個工亡案。律師到人社局去問,需要先确認勞動關系才能申請工傷認定。
于是,2020年5月9日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确認勞動關系,家屬勞動仲裁勝訴後,公司不服起訴到法院,法院一審也判決存在勞動關系,公司繼續不服打到二審。
二審開庭後,公司一方撤訴,撤訴的裁定日期是2020年11月30日。
死者家屬一方2020年12月9日收到二審裁定之後,誤認為還有一年的時間就不着急申請工傷認定。
那麼,死者家屬一方在2021年9月9日向人社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時,被告知超過了工傷認定申請一年的期限。
死者家屬說,這沒過期呀!我們是在拿到确認勞動關系二審裁定後一年之内申請的工傷認定呀!死者家屬的說法當然是錯誤的,人社局說的過期是正确的。
失之毫厘謬以千裡!
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是一年的期限,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一年時效,但是确認勞動關系仲裁和訴訟的時間可以扣除。這裡面,是扣除,并非時效中斷。
上述死者家屬從二審收到公司撤訴裁定之日起計算一年時效,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死者家屬一方理解為時效中斷。假如真的時效中斷成立,那就是還有一年的時效期間。
但是,确認勞動關系之訴在《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一年申請時效并非屬于中斷,而是扣除。
那麼,扣除如何計算一年時效呢?
這樣來計算:死亡時間為2020年1月9日,從這個時間算到2020年5月9日遞交勞動仲裁申請,這中間耽誤了整整4個月的時間。官司結束的時間為2020年12月9日收到撤訴裁定之日。從收到這個撤訴裁定之日起還有八個月時間可以申請工傷認定。那也就是說,在2021年8月9日之前申請均未過期。前面耽誤的四個月加上後面延展的八個月正好一年時效。中間的仲裁和訴訟程序的時間均予以扣除,這樣就屬于扣除的意思。
把工傷認定申請時效錯誤地理解為中斷的意思,這樣在實踐當中導緻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工亡案例并非個案現象。
至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過期了該如何面對,這是另外一個救濟措施或辦法。在我的其他原創或整理的工傷文章當中講過補救措施或救濟辦法。在此不再贅述。
備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陳劍峰律師原創工傷文章第59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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