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要工作了就要支付工資,不管是試用期還是正式的合同期内,用人單位無權苛扣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标準。因此,試用期工資是有法定标準的,一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資,二是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相挂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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