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地的确定規則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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