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是屬于擔保物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
《擔保法》
第八十二條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财産,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八十四條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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