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拆遷應由區人民政府賠償損失。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第4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政職權時有4種侵犯财産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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