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等。是以一定範圍内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17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中自然資源使用權又包括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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