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标需要遵循的原則如下:1、自願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原則;2、注冊原則;3、國家統一注冊原則;4、申請在先原則;5、使用在先原則。【法律依據】《商标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标局核準注冊的商标為注冊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務商标和集體商标、證明商标;商标注冊人享有商标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标,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标志。本法所稱證明商标,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産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标志。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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