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後,一方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财産花掉的,如果是正常的支出,另一方無法要求對方返還,如果是不合理的支出,要求返還的一方則要向法院提供證據,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權。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四條,夫妻分居兩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财産,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在分割财産時,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産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财産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财産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财産抵償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八條規定,夫妻共同财産,原則上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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