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判緩刑的服刑人中手機定位是司法行政機關(或社區矯正實施機)對社區矯正對象(社區服刑人員)的技術監控措施與方式,作到随時學掌握其活動情況。執法依據是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發部聯合下發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實地檢查、通訊聯絡、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活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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