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役是刑罰的一種,還是要坐牢的。
2、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隻是對他人采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将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于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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