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能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死緩限制減刑适用對象作出了明确規定,即僅适用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
隻有對符合該情形的案件,并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的,才可以考慮同時限制減刑。因其他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一律不得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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