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1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财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号《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也就是說,婚前共同買房,分手後按一般共同共有來分割,約定各自份額的按照約定份額分割,沒有約定份額的按出資比例來分割,不能出資比例的一般按一人一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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