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生前立遺囑
将名下全部财産贈與女友
父母卻不同意這樣分配
雙方鬧上法庭
案 件 詳 情✦
高某年約40歲,去年因病去世,生前未婚。去世前,他立下遺囑:将名下價值400萬元的房産、100萬元的存款及一輛奔馳汽車全部贈與交往一年的女友王某。高某被安葬後,王某向高某父母提出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遭拒,遂訴至法院。
庭前調查中,王某哭着說遺囑是高某親手寫的,自己隻是完成高某的遺願。高某的父母則老淚縱橫稱,兒子名下的房産是他們掏空了半輩子積蓄買的。
在組織雙方調解的過程中,法官告訴王某,高某将其父母所購房屋贈與交往一年的女友,别說高某的父母,社會大衆亦難以理解和接受,希望王某顧念與高某間的感情,在接受遺産的同時考慮其父母的出資事實和晚年生活保障。
“女友在高某生前悉心照顧高某,與高某有一定感情基礎。”法官對高某的父母說,既然認可遺囑是兒子所寫,就要盡量尊重他生前的感情寄托和遺願。
最終,經過5輪調解,王某和高某的父母達成調解協議:房産歸高某父母所有,奔馳汽車和存款歸王某,高某父母向王某支付補償金60萬元。
遺囑中寫明财産全給女友
最終卻未完全按遺囑分配
這是為什麼?
來看看法官怎麼說!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了遺囑的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應當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遺囑的全部内容都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印機打印,隻能由遺囑人自己用筆将其真實的意思記錄下來,這裡要特别注意遺囑的内容要盡量具體明确,比如房産要有具體的坐落号,如果遺囑中有内容不是遺囑人親筆所書寫,那麼就是一份無效的自書遺囑,不能發生按照自書遺囑來繼承遺産的法律效力;
第二,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簽名,這裡要注意三點,一是遺囑上遺囑人的簽名必須是遺囑人正式的姓名,也就是身份證、戶口簿上登記的姓名,而不能是遺囑人的筆名、藝名;二是遺囑人的簽名不能用加蓋人名章或者捺手印替代;三是如果遺囑内容不止一頁,從自書遺囑的形式來說,既可以在每頁上都簽上遺囑人的姓名,也可以隻在遺囑的最後一頁上簽名;
第三,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注明年月日,這裡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寫明是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缺一不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産份額,遺産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産,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确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此外,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
遺囑無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無效。
部分來源:蘇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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