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欠債不還的,可以選擇去法院起訴,前提是有證據,并且在訴訟時效以内。
《民法總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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