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銀行承兌協議”的規定,付款單位辦理承兌手續進向承兌銀行支付手續費,由開戶銀行從付款單位存款戶中扣收。按照現行規定,銀行承兌手續費按銀行承兌彙票的票面金額的千分之一計收,每筆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收。 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彙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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