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2規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标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十五倍。
在第3款規定征收其他土地安置補助費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的标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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