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内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複審判的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脫,緻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内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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