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因解散或破産清算、業務變更或撤減分社減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而降低保證金數額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證金時,須向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出具《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銀行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将相應數額的保證金退還給旅行社。
2、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應根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經與旅遊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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