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保密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由單位的負責人以及負責人指定的人員組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确定、變更和解除工作。機關、單位确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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