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發包方不驗收的處理辦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争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