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當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犯時,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之規定,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公民對上述權利,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對于侵害公民名譽權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受害人可要求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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