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程序時間根據《招标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招标人對已發出的招标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标人應當确定投标人編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自招标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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