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條件給付期限。從出生到18周歲為止。
2、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3、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确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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