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長期不上班,可以按照曠工處理,如果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根據我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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