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确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有特殊情況的,可适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産物權和登記的動産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财産;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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