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但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結清工資與賠償損失應分别計算,合并結算。用人單位應主張賠償損失的,應當對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所謂急辭工,不是法律上的定義,通常是指立即解除合同或者短時間内解除合同。有合法與違法之分,應當區别情況分别對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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