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公司股權的一方,可以以虛構公司運營成本方式減少另一方的可分配股權淨值,也可以采用“假簽合同”、對外付款無法回籠、做呆死壞賬的方式,減少股東可分配權益,使公司流動資金和淨利潤大大降低。以故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形式惡意轉移公司财産為了“避免”自己的股權價值遭受離婚分割的“損失”,和生意夥伴惡意串通,以合法“擔保”合同形式,為生意夥伴提供擔保,之後又故意指使被擔保人與債權人形成訴訟,利用判決書、調解書承擔“連帶責任”,“合法”地“輸”掉夫妻共同股權所包含的财産。由于有限公司目前普遍存在“基本賬戶與個人賬戶混用”的實際情況,有些股東在面臨離婚時,與生意夥伴達成一緻,利用生意夥伴在其個人名下彙入合同款項的往來銀行憑證,再後補借條,公司再做賬挂“其他應收款”,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讓配偶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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