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由财政供給的事業單位的職工,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外業職工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連續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連續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城區街道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聯系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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