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夥不幹了本金該不該給的問題,《合夥企業法》對此做了相關規定:
1、第51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财産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财産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2、第52條規定,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财産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币,也可以退還實物。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