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作為原告在行使代位權訴訟過程中,應承擔的舉證責任有:
首先,債權人對代位權訴訟中存在的兩個合法債權關系必須舉證證明,
其次,債權人應舉證證明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事實。這一事實的證明,應注意這幾個方面:
1、債務人的債權是否到期。這是因為,隻要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即可行使代位權;
2、債務人是否構成“怠于行使”的條件。如果債務人無法提出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書面證據,如法院的法律文書和仲裁決定書,則法官可以認定債務人就構成“怠于行使”。
3、債權人是否需要提供具體的給自己造成損害的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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