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丈夫借的錢一般不能要求妻子償還,因為這屬于一方個人債務;但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一方婚前個人所欠債務與債務人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聯系的,妻子也要償還這部分債務,比照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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