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門申請宣告商标權無效。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内做出維持注冊商标或者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45條,已經注冊的商标,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标注冊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标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标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商标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内做出維持注冊商标或者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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