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被接管的最主要目的,其實是為了保持金融機構的穩定經營,所以從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機構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停止自主履行職責,而要按照接管組的要求或在其指導下來履行相關職責。對于金融機構來說,被接管後對外仍然是正常經營的,客戶交易一般不受影響,資金的轉入轉出等正常經營活動也仍然正常進行。
何海鋒表示,對金融機構而言,被接管首先面臨接管機構的股權重組或債權收購承接,同時,接管組會引入新的管理團隊,清産核資,目的在于盤活資産,周轉企業資金。最後背接管機構要面臨市場化重組。
金融機構被接管中的接管,指金融監管機構依法指派接管組接收金融機構,行使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權,控制公司風險,保障其原有業務正常、合規運行的監管措施。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對發生風險的金融機構适用的處置措施一般可以分為兩大類,行政處置措施和司法處置措施,接管是對金融機構采取的一種行政處置措施。接管以促使金融機構恢複正常經營能力為目标,接管期間維持經營,采取措施化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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