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