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日,從進入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批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内,則應進行釋放或者變更相關強制措施。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内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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