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合同法》調整的關系有婚姻、收養、監護、作者、發明者等身份關系。
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适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隻要是符合上述條件的,都是合同法的調整對象。
所謂身份關系,是指基于主體的一定身份而發生的以身份利益為内容的人身關系。如基于親屬、婚姻、智力勞動成果等而産生的身份關系,包括父母子女、夫妻、作者、發明者等身份關系。身份關系由民法調整即表現為身份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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