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查封凍結的賬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第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财産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标準确定。(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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