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是可以提出離婚的,根據《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同時,當事人必須清楚,法律雖然保護公民的離婚自由權,但并不是對離婚自由沒有限制,不是說離就離,準予離婚是有原則的,即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道德規範。
在審判實踐中,既要保障離婚自由,又要反對輕率離婚,其目的就是要求雙方當事人慎重對待離婚自由,夫妻間發生矛盾是難免的,雙方都應該珍惜夫妻間的感情,就應該對家庭、對社會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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