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農村房屋的分割:如果屬于共同财産那麼默認是平分,離婚時屬于一方婚前财産的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有夫妻雙方協商進行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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