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親屬按照《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順序确定監護人。若近親屬就監護人的确定發生争議,則應由有關單位或組織指定,或者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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