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導遊證管理辦法》第八條:導遊證有效期3年,從發證之日起計算。持證人在有效期滿後繼續從事導遊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持即将到期的導遊證、導遊資格(等級)證書和申請導遊證登記表(一式兩份,須注明"到期換發"),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導遊證書簡稱“導遊證”,是持證人已依法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導遊注冊、能夠從事導遊活動的法定證件。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隻是成為導遊人員的第一步,要真正從事導遊職業,還要依法取得導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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