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被扣12分以内的,每一個記分周期,即12個月清零一次;如果被扣分達到12分,根據公安部139号令第六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内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内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并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則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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